一、前言
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於今(114)年2月17日在北京出席民營企業座談會,指稱新時代新征程民營經濟發展前景廣闊、大有可為,廣大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大顯身手正當其時。嗣後,第14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於4月30日審議通過《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保障和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提升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與作用。適值大陸經濟陷入增長困境,外部環境益趨複雜、多變,提振民企信心、向心,有助「穩中求進,以進促穩」,進而達成經濟增長「保5」目標,惟法令能否落實,將視地方政府執行力度。
二、立法目的
(一)強化共黨領導
習近平主政以來,以落實「依法治國」為由,逐步透過修法、立法,將習近平有關論述、堅持共黨領導等納入政策指導原則。鑒於大陸視民營經濟係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生力軍、高質量發展的基礎,以及推動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的重要力量,因此,將「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入法,期以確保將民營經濟發展引導至「正確政治方向」。
(二)拉攏民企向心
截至今年3月底,大陸登記在案的民營企業數量逾5,700萬戶,占企業總數92.3%。民營企業近年貢獻50%以上税收、超過60%國內生產總值、70%以上技術創新,尤以提供80%以上城鎮就業,並連續6年保持大陸第一大外貿經營主體地位,係支撐大陸經濟結構、社會穩定的重要支柱。然長期以來,大陸民營經濟面臨多重挑戰,包括融資困難、市場准入壁壘、政策不確定性等。民營企業對政策搖擺、拖欠款項等問題反彈強烈。是以,立法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有助拉攏民企向心。
(三)推動高質發展
大陸民營企業在高新技術產業、數位經濟等領域表現活躍,成為推動經濟高品質發展的重要力量。立法明確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戰略,特別是在國家發展重點領域如數位經濟、綠色產業、創新產業等,有助推動民營企業在宏觀經濟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此外,明文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國家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公共事業項目,亦可支援國家經濟發展。在當前外資撤離、供應鏈重組的國際環境中,由民營企業承擔經濟支撐力量,有助激發市場活力、推進高質量發展。
三、內容要點
(一)中共主導方向
總則明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確保民營經濟發展的正確政治方向,同時將民營經濟明定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依法享有平等地位,然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應當擁護中共的領導,履行社會責任,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
(二)保障公平競爭
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民營經濟組織可依法平等進入;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制定涉及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政策措施應經過公平競爭審查,並定期清理歧視性措施;強化執法,預防和制止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壟斷、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
(三)鼓勵投資創新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投入國家重大戰略和重大工程,參與國家科技任務、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推動構建完善民營經濟組織融資風險的市場化分擔機制,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機構有序擴大業務合作,並律定金融機構在授信、信貸管理、風控管理、服務收費等方面應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同時加強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原始創新的保護。
(四)保障民企權益
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解決其反映的合理問題;行政機關堅持依法行政,開展執法活動應避免或儘量減少對民營經濟組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並對其合理、合法訴求及時回應、處置;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辦理案件需要異地執法者,應遵守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
四、研析意見
(一)政治考量固民心
中共「二十大」已有制頒《民營經濟促進法》構想,為呼應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改善民營經濟發展環境與提振市場信心,2024年7月召開20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要求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進一步將「兩個毫不動搖」方針法律化,提振民企信心。此際通過該法,意在落實習近平「一貫支持民營企業的」有關論述,讓民企相信中共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是長久之策,不是權宜之計。然法條要求民企擁護共黨領導與制度,部分企業主尚存在觀望心理,另若共黨干預過深,可能抵消法律所帶來的正面效應。
(二)民企保障制度化
大陸曾有多項扶持民企政策,包括中央於2005年2月公布首份支持民營經濟的《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2010年5月公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2023年7月19日公布《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等,但實際發揮效果有限,主要因執行缺乏剛性。此際從「鼓勵」轉為「保障」,將原本政策層面的民營經濟扶持措施轉為法律條文,將稅收、信貸、用地等政策性支持法定化,強化國有與民營企業「同權同責」,提高政策的穩定性與權威性。此舉雖未必能立刻扭轉民企信心危機,但已為法治保障奠定基礎。
(三)配套機制待完善
中共112年3月的《政府工作報告》已明確提出「研究制定民營經濟促進法」,且「國家發改委」於同年5月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局」,強化統籌協調能力,進而於年底促成將草案首次對外公開徵求意見,廣泛聽取民企、工商聯、法學界意見。然該法內容涉及「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司法部、人社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有關部門,期間歷經多輪專家會議修訂、「全國人大」3次審議,惟相應配套機制顯然未臻健全,如監管體制改革滯後、市場監管執法分散、部門協調困難、信譽修復與保護機制效果有限、社會信用體系尚不完善等。因此,《民營經濟促進法》雖已完成立法程序,但短期內,投訴無門、處理拖延、失信記錄被無限期延用等問題恐依然存在。
(四)成敗關鍵在地方
大陸地方政府屢傳對民企不當執法、亂收費、拖欠工程款等問題,加以對民企支持與國企扶持往往「雙標」,民營企業長期面臨公共資源不對等競爭,「玻璃門現象」屢見不顯。《民營經濟促進法》施行後,民企雖受新法保護,但短期不易杜絕地方政府執法的選擇性,尤以地方財政壓力大,加以政商關係仍具潛在風險,腐敗、尋租行為未必能透過法律根除。習近平一方面強調「凡是黨中央定了的就要堅決執行」,但另方面亦表示「各類所有制企業的違法行為都不能規避查處」、「進一步構建親清政商關係」,著實考驗地方政府的政治領悟力,積極維護司法保障的中立性將決定新法的成效良窳。